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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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中的贯彻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遗憾的是在实务界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例微乎其微,但在职务类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法院将会直接面临一个难题,即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机制。职务犯罪侦查中,因为对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过度依赖、破案的压力以及放纵罪犯与维护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矛盾,导致非法证据排除难。而且对人民法院来说,对非法证据不会排、不想排、不能排、排不动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职务犯罪庭审翻供  简介:袁翠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D925:A:1009-0592(2013)07-132-02  职务类犯罪,根据最

2、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2010年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万件,判处罪犯2.4万人;近五年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3.8万件,判处罪犯14.3万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人都在庭审中全部翻供或者部分翻供,如2012年前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受贿案。其翻供的理由就是声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在新的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这除了加强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外,也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一、非法证据排除难的成因  俗话说

3、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实践中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案例微乎其微的原因错综复杂,而且未来的步伐也会步履维艰,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口供、证人证言依赖性过高  2012年5月10日,无锡中院二审的无锡市国土局副局长茅亚荪受贿案,辩护人就提出,全案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支持,只有两个人的言辞证据。如果这两个证人集体翻供或者其中之一翻供,又或者获得该言词证据的非法,那么这种没有其他书证和物证的案件,不仅难以对被告人定罪,而且会让司法机关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  在职务类犯罪中,以受贿罪为例,案件线索主要来自于他人的举报,这就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对证人证言的倚重,而从案件

4、本身出发,行贿人与受贿人通常私下接触,是对合犯罪,如果不获取受贿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很难证明其有罪,因此言词证据在职务类犯罪中的作用可见一斑。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的是绝对排除的做法。这一规定的理论价值是有的,但是操作性和实用性到底如何则不得而知,而且新的刑诉法也未对通过刑讯或者变相刑讯获得的线索中找到的关键证据,即毒树之果予以排除,作为司法机关,笔者认为,最需要改变的是办案理念,要从对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过度依赖中转变成更多的以物证和书证对被告人定罪。  (二)破案压力大  根据公安部的数据显示,最近十年,发案率不仅年年上升而且居高不下,遗憾的是破案率

5、却一直在30%-40%这个区间徘徊。未破获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受害人还是社会大众的不满情绪都会越积越深。在这样的背景下,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影响下,破案率成为考核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  而在职务犯罪中,特别是贪污等犯罪嫌疑人不作有罪供述时,检察人员弄清案情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分析案情后,确定初步侦查范围,通过大范围、长时间的外围调查,获取证据,认定犯罪。二是通过刑讯或者变相刑讯等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通过该供述提供的线索查找关键证据,在证据间互相印证后,认定犯罪。两者的诉讼成本差别是很大的。在长期高压政策下,办案人员会倾向于使用后一种手段,一旦嫌疑人拒绝提供口供,

6、就会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不但能够节省时间、人力和财力,还可以缩短破案时间,甚至可能因此立功受奖。  (三)放纵罪犯和维护程序正义存在矛盾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是把水源败坏了。  实践中,冤案的出现,让大众很不满,其中备受争议的就是刑讯逼供。但不容忽视的是,如果放纵了罪犯,尤其是贪污受贿类的罪犯,大众的不满情绪也是很高的,在现有的法治水平下,大众对一定程度的刑讯还是有一定的宽容心理的。(见表一)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实体困境  (一)审查发现机制  根据新的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庭审环节,有两种启动机

7、制:一是法官依职权主动启动证据排除机制;二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所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负有对非法证据线索进行初步审查的职责,经审查认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而并非是一经申请不加审查即启动调查程序。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八条规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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