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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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编制目的及依据:1、编制目的: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望各工区严格按照此规章制度执行。2、文物保护依据:①根据国家、中铁建设集团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②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第二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党委副书记为副组

2、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各工区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取得现场施工工地的文物分布情况。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2、各工区在有文物的地段中施工时,要取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并要求文物部门派专人来施工现场指导对文物进行保护。对于地上文物地区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文物安全。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

3、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4、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5、安全质量环保部为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

4、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6、各工区必须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文物保护人员组织结构图项目经理、党委书记:白建忠常务副经理:王建奎副经理:李建方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物资设备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总工程师:陈宏山一工区二工区三工区四工区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副书记:钟祖国协调部第三条文物保护措施:1、对各工区所承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

5、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3、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职责。4、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5、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在发现文物地段,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第四条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

7、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2、考古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挖掘,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3、馆藏文物: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

8、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4、私人收藏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5、文物出境:文物出境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6、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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