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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东常〔2009〕3号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3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第三条“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三)超占土地
3、完善手续;(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五)成片拆迁改造。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
4、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三)企
5、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第二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第六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转型企业包括:(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第八
6、条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
7、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不改变原经营性用途,于2002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二)申请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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