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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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灾害对策基本法(昭和三是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三号)最终修订:平成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二十号第一章总则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从灾害中保护国土和人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在防灾方面,通过国家、地方社团及其他公共机关确立必要的体制,在明确责任所属的同时,对防灾计划的制定、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与防灾相关的财政金融措施及其他必要的防灾对策等方面,设立具体标准,以期达到防灾行政干预效能具有综合性和计划性,确保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定义  第二条在本法律中,以下各项所列举的用语,其含意以各项的具体注释为依据。  一

2、、灾害是指由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海潮、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其他异常的自然现象或是大规模的火灾及其引发的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与此相类似的、政令所规定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都称为灾害。  二、防灾防灾于未然、在灾害发生的情况下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划灾后重建等称其为防灾。  三、指定行政机关是指在以下各项所列举的机关中,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单位。窗体顶端灾害对策基本法(昭和三是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三号)最终修订:平成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二十号第一章总则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从灾害中保护国土和人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在防灾方面,通过国家、

3、地方社团及其他公共机关确立必要的体制,在明确责任所属的同时,对防灾计划的制定、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与防灾相关的财政金融措施及其他必要的防灾对策等方面,设立具体标准,以期达到防灾行政干预效能具有综合性和计划性,确保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定义  第二条在本法律中,以下各项所列举的用语,其含意以各项的具体注释为依据。  一、灾害是指由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海潮、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其他异常的自然现象或是大规模的火灾及其引发的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与此相类似的、政令所规定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都称为灾害。  二、防灾防灾于未然、在灾害发生的情况下防止损失进

4、一步扩大、计划灾后重建等称其为防灾。  三、指定行政机关是指在以下各项所列举的机关中,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单位。窗体顶端灾害对策基本法(昭和三是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三号)最终修订:平成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二十号第一章总则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从灾害中保护国土和人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在防灾方面,通过国家、地方社团及其他公共机关确立必要的体制,在明确责任所属的同时,对防灾计划的制定、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与防灾相关的财政金融措施及其他必要的防灾对策等方面,设立具体标准,以期达到防灾行政干预效能具有综合性和计划性,确保维持正

5、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定义  第二条在本法律中,以下各项所列举的用语,其含意以各项的具体注释为依据。  一、灾害是指由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海潮、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其他异常的自然现象或是大规模的火灾及其引发的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与此相类似的、政令所规定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都称为灾害。  二、防灾防灾于未然、在灾害发生的情况下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划灾后重建等称其为防灾。  三、指定行政机关是指在以下各项所列举的机关中,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单位。窗体顶端灾害对策基本法(昭和三是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三号)最终修订:平成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二十号第

6、一章总则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从灾害中保护国土和人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在防灾方面,通过国家、地方社团及其他公共机关确立必要的体制,在明确责任所属的同时,对防灾计划的制定、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与防灾相关的财政金融措施及其他必要的防灾对策等方面,设立具体标准,以期达到防灾行政干预效能具有综合性和计划性,确保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定义  第二条在本法律中,以下各项所列举的用语,其含意以各项的具体注释为依据。  一、灾害是指由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海潮、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其他异常的自然现象或是大规模的火灾及其引发的爆炸所造

7、成的损失、与此相类似的、政令所规定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都称为灾害。  二、防灾防灾于未然、在灾害发生的情况下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划灾后重建等称其为防灾。  三、指定行政机关是指在以下各项所列举的机关中,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单位。  (1)内阁府、宫内厅及内阁府设置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组织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二十号)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机关。  (2)内阁府设置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及宫内厅法(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七十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家行政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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