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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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业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10日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3月9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

2、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加强水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的涝池、蓄水池的水,归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

3、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州境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4、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保护植被,植树种草等涵养水源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化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损坏水环境和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镇总

5、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与当地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环境影响评价,按流域和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由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综合利用水资源。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

6、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城镇与农牧区、生产与生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发电、农田草原灌溉、渔业、林业、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项目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州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力发电站,

7、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公开出让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第十四条 跨流域、跨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水资源调出、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水工程(含取水和蓄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在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必须先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利

8、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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