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ID:19504941

大小:25.88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02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_第1页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_第2页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_第3页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_第4页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百科名片本条例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全文共七章六十七条。目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

2、责任第七章 附 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7 号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3、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

4、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

5、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

6、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

7、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

8、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