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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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法律由秘密变为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在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新旧的冲突。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呈现出变化的特色。1、成文法的公布:①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②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③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

2、遭到孔丘的反对。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郑国大夫)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而邓析本人却因私造《竹刑》有违法禁,被当时的执政驷耑欠(zhuan)所杀。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

3、是赵盾作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可能当时并未公布;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元前513年),这是晋国正式公布的成文法。3.楚国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法》,其内容类似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法》,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以郑、晋、楚公布成文法为开端,其他诸侯国纷纷效法,陆续公布各自的成文法。公布成文法遂成为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一股潮流。(二)围绕成文法公布展开的论争成文法的公布,在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争。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

4、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种种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制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奴隶主贵族为垄断法律,维护自身的尊贵地位和特权,强烈反对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后,晋国的旧贵族叔向极为不满,专门致信子产予以严厉批评。叔向认为,奴隶主贵族之所以不将法律公诸于众,而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担心民众知道定罪量刑的内容后,就会不敬重上司,就会抛弃礼仪而引证刑书,为蝇头小利争执不休,社会秩序将会大乱。郑国公布成文法将会因此而衰败。子产没有

5、接受叔向的意见,他回信说,铸刑书正是为挽救国家的危亡,是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西周以来确立的贵贱上下有别的礼仪法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立国之本。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之后,宗法等级差别就会打乱,导致贵贱无序、国将不国。孔子疾呼:“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趋势的进步措施,孔子出于保守立场的反对意见,未能阻止公布成文法的潮流。二、公市成文法的意义(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马克思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

6、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成文法的公布,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论争,打破了旧贵族的“礼治”传统,限制他们的等级特权,动摇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政治理论基础,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所倡导的“事断于法”等诸多法制原则,标志着新兴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为封建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三)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成文法的公布,

7、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罪刑相适应的刑罚体系得以建立。即刑书公布后,罪与非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罚都有了比较明确而固定的标准,并广为人知,使得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受到限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状态被打破。标志着我国法制发展进入到了新的阶段。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一)事断于法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

8、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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