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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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

2、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1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

3、健康检查结果;(二)履行劳动者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的告知义务,以及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及报告义务;(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或用人单位委托,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四)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六)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11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

4、格;(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执业范围要求;(三)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X射线等特殊检查室使用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六)设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11(五)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六)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资料;(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技术评审,在技术评审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6、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对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不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资质审定。1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7、)及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遗失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应当及时声明,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资质证书的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变更或补发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变。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三)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职

8、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十七条1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检查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体检人员名单、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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