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旱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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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旱评估标准1 总 则1.0.1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1.0.3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2 术 语2.0.1干旱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2.0.

2、2农业干旱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2.0.3城市干旱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2.0.4旱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2.0.5旱灾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3.1一级分区3.1.1 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3.2二级分区3.2.1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1.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

3、(包括水田和水浇地);2.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3.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3.2.2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级区。见表3.2.2。表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 一级区二级区编码东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灌溉农业区I-1雨养农业区I-2草原牧业区I-3西北区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的中西部灌溉农业区II-1雨养农业区II-2草原牧业区II-3黄淮海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北地区灌溉农业区III-1雨养农业区III-2草原牧业区III-

4、3长江中下游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南地区灌溉农业区IV-1雨养农业区IV-2西南区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灌溉农业区V-1雨养农业区V-2草原牧业区V-3华南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灌溉农业区VI-1雨养农业区VI-24 农业旱情评估4.1农业旱情等级划分4.1.1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4.2农业旱情评估4.2.1农业旱情评估包括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1.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水)情况的确定。2.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程

5、度的判别。4.2.2基本旱情评估方法有: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见表4.2.1。4.2.3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方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见表4.2.1。基本旱情评估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二级分区类型雨养农业区灌溉农业区草原牧区受旱面积比率法水浇地水田适用评估方法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降水量距平法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4.3.1农业旱情评估首先要进行基本旱情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4.3.2基本旱情评估:1.在二级分区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评估方法。对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

6、中的水浇地作物旱情及播种期耕地墒情的评估,应优先采用土壤墒情法,没有墒情监测点的地区可选择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对水田的旱情评估,按缺水率法或断水天数法进行。2.根据上述评估方法统计出受旱面积和耕地缺墒(水)面积。3.草原牧区旱情按牧业旱情评估规定的方法进行。4.3.3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根据基本旱情评估所得出的受旱面积,按受旱面积比率法评估区域农业综合旱情。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4.4.1土壤墒情法1.计算公式:            (4.4.1)式中 W—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平均含水量;Fc—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2.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按表4.4.1-1确定表4.4

7、.1-1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表   播前及苗期发育前期发育中期成熟期0~20cm0~40cm0~60cm0~60cm3.土壤墒情监测点的选取应有代表性,在评价土壤墒情时应取评价区内各墒情监测点的平均值。4.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1-2。表4.4.1-2        土壤墒情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土壤墒情(%)60>W≥5555>W≥4545>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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