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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7-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
2、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第五条鼓励消防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消防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质量标准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质量责任第六条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的
3、消防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第七条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管理。-7-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出厂、售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选用附有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核查并保存消防产品流向证明。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产
4、品证明,并明示其产品的贮运、安装、维修、使用等要求以及失效、报废规定。第十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质量管理等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保存所销售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的使用者选购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购买凭证等资料。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按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确保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消防产
5、品维修保养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维修保养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按规定标示维修保养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第十四条-7-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查进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
6、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样品,并自抽样之日起5日内将样品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消防产品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进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全程监督施工单位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检验,不得同意安装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和委托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7、。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能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其列为抽检单位。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办事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举报投诉方式。第十九条-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并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追溯不合
8、格消防产品来源,并督促整改。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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