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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2月04日16时18分53主题分类:民族民政 “地方史志”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2009年10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区域地情,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
3、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区县志、乡(镇、街道)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区县年鉴、乡(镇、街道)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
4、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公正、忠于史实、确保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
5、记述。 第七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员,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 第九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
6、、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和引导基层开展地方史志工作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序号。 第十一条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单位要对所上报稿件进行保密审查。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文稿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地方史志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依法向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征集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地方
7、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所需资料进行阅读、摘抄和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者或者持有者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史志资料所有者或者持有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三条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地方史志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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