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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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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令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3市政府令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两级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实际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
2、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履职,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进行。(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
3、三方进行考核评估。第四条市、镇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政府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服务的活动。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政府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活动。第六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围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
4、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第七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需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二)具备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三)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并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式提供社
5、会服务;(四)未出现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3市政府令(五)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八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设计购买服务项目。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岗位)。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积极申报创新性社会服务项目。(二)测算购买服务费用。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设计项目的同时,应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
6、项目计划书,计划书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三)审核购买服务项目。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五)订立购买服务合同。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
7、、目标、任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六)验收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接项目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查,并接受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市、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报告。第九条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成立后可申请一次性创办资金补助,以支持其正常运作和开展服务,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金额为2~10万元。一般在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第十条申请一次性创办资金补助的民办非
8、企业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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