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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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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其它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选拔第二条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学生交流项目及名额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第三条学校成立“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遴选小
2、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组成。第四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8—(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第五条申请者首先向所在院(系)教学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二)中英文简历;(三)外语水平能
3、力证明(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四)家长同意书;(五)出国学习计划书(包括计划准备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六)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七)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第六条院(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经院系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签(章)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第七条—8—教务处(研究生院)对院(系)报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遴选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进行选拔,必要时可由遴选小组组织面
4、试,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出优秀学生,报请学校批准。入选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入选者所在院(系)、并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相应的院(系)通知入选学生。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遴选学生名单及材料通知国(境)外相关院校,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有关院系的被录取同学。第三章派遣第九条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是否需要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由学生本人决定。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5、第十条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安徽大学签署“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8—第十一条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取得签证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第十三条交流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第十四
6、条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院(系)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及教学秘书,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第四章成绩(学分)互认第十五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育模块所列出的课程一致或相近,以便回校后成绩(学分)互认、学籍审核、及时毕业。第十六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交换学校密封寄至安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交相关院(系)。交流学生应填写“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相关院(系)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教育模块进行成绩(学分
7、)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登录成绩。第五章学籍管理—8—第十七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第十八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安徽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九条交流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交流学生,依据所在年级分专业时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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