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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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公平地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完善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奖励优待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中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

2、前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的奖励。第三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奖励金:(一)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7—(

3、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一个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五)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符合计划生

4、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为准。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计生局汇总各区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统计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各区财政。奖励对象在申请最

5、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7—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第五条 奖励金按下列情形计发:(一)本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二)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我省和我市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相关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X年X月X日开始计发。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未加发或未领取的奖励金不补发;2009年1月1日后到龄至本办法实施期间的奖励

6、金不补发。(三)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从未享受过奖励,或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早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7、户口簿;(三)申请人的结婚证、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一寸免冠近照2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7—(四)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会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婚育情况意见,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五)离婚的或者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只提供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提供子女死亡的相关证明

8、材料,子女成年后死亡的,还要提供该子女户籍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七)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八)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奖励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九)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十)市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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