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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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收缴危爆物品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军用枪、仿军用枪、猎枪、射击

2、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射钉枪等各类枪支、枪支零部件以及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或3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二、严禁邮寄、快递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零部件或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零部件或爆炸物品。三、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资料。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的,均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3、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对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

4、规定给予2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3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0771-2892110,或直接拨打报警电话:110。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号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邮编:53001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2015年10月20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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