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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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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食药监药罚〔2018〕1号第4页共4页当事人:清远市品健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8号敏捷水岸花园三号楼1-2层商铺01号、1-3层商铺02-06号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BA7630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53940005法定代表人:谭其新性别:男邮编:511500违法事实:我局接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药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函》(宁食药监函〔2017〕112号),你公司旗下连锁药店清远市品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宁县南
2、街镇人民路百姓大药房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刺五加”(批号:170503)经该局抽检,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假药。经查,该药店销售的该批次刺五加由你公司配送。你公司从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药品,购进的数量为11kg,购进价格为185元/kg。2017年11月24日,你公司在知道该批次药品不合格后,主动对不合格药品及时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7.809kg,并与库存的0.5kg药品合计8.309kg一起退回广
3、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除去退货的8.309kg,你公司实际购进该批次药品2.691kg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食药监药罚〔2018〕1号第4页共4页,销售单价为300元/kg,涉案货值807.30元,全部配送至旗下药店销售完毕,销售收入807.30元,除去成本利润309.465元。相关证据:1、清远市品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2、清远市品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谭其新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蔡少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发票及其清单复印件各4份;5、《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复印件1页;6、《清远市品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验收单》4张;7、《清远市品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出库单》21张;8、《清远市品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退仓单》18张;9、《现场检查笔录》1份;10、《询问调查笔录》2份;11、肇庆市药品检验所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7558
5、C)复印件1份;12、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药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函》复印件1份。你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食药监药罚〔2018〕1号第4页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药品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核了购进企业的资质,索取了相关证照复印件,购进该批次药品时,索取并留存了购进票据、发票,对该
6、批次药品进行了验收,制作了验收记录,查验并留存了该批次药品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性状为合格。你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不知道所销售的该批次药品是假药。我局认为你公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应当没收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9.465元,免除
7、其他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远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食药监药罚〔2018〕1号第4页共4页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
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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