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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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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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摘要证人出庭制度在民事纠纷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已成事实,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了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证人出庭  作者简介:张勤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XX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9-040-0  证人出庭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应法庭传票传唤亲自到庭,将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文规定了证人

2、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给审判实务带来了很大困扰,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现实层面:证人出庭率低  1.社会文化的原因  受我国几千年传统的中庸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般民众在其家乡都是“生于斯,长于斯”,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遇到需要作证的情形,大家都有意识地在回避,不想和纠纷有任何牵扯,免得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虽然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公民们这种义务意识淡薄,甚至没有这种义务意识,认为

3、熟人间的纠纷“帮”谁都不好,即使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也没有必要去“帮”谁。  2.证人心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往往多为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同事、邻居或者有其他关系的自然人,因此左邻右舍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形成诉讼,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第三人出庭作证,证人一般不会乐意。一方面,人缘、地缘关系使得证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不想得罪;另一方面,证人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人身财产安全,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的考虑,也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法律层面:法律规范存在缺陷  1.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简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

4、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同时但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虽然司法解释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有所列举,但是囊括的情形与实践中发生的情形相比,该司法解释仍然是属于“口号式”的法条,欠缺可操作性,因此难以真正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承认单位证人资格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是经过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所形成的口头或书面言词,证人作证的过程,而单位仅仅是法律上的

5、“人”,没有感官、生命,没有心理活动,不可能进行感知、记忆和陈述,不具备成为证人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单位作证时,出庭回答询问的只能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那么出庭的自然人是代表本人还是单位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陈述很难确定。可见单位作为证人是很不合理的,我国应考虑废弃单位证人的规定。  3.现有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缺乏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虽然规定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证人在既无合法理由又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会发生何种后果、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出庭义务如不履行也不会遭到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实际上就等同于证人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是否

6、出庭作证完全由证人主观意愿来决定。这种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的规定,很难保证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第二,缺乏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配套机制。法律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对于证人权利的维护,规定地不完善,对于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够重视。比如证人因出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正常收入的减少如何补偿问题,因作证而导致证人本身及其亲属人身及财产安全如何保障问题,法律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必然导致证人经济上、思想上都存在压力,不愿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第三,缺乏明确的和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的规定。我国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实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因为具有血缘上的、职业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关

7、系的人如果作证,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会恶化亲情伦理关系,会降低公民对特殊职业的信任,会破坏和谐社会关系等。同时如果要求民事纠纷中一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作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也是很受质疑的。纵观历史,其实古代“亲亲得相守匿”的制度是很符合伦理和现实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  1.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各种人际关系的束缚,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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