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0475-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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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475-2015/0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市批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与办理。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简化流程办理(相关规定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经营性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3〕336号)。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分项名称:新办、延续、重新办理、批文调整事项代码:0475三、办理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2、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61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

3、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

4、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61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

5、的财物。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

6、设用地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6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

7、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第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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