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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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市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

2、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及区、县财政部门为北京市各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代理记账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

3、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在北京市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称为审批机关)批准,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5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

4、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财会咨询、会计服务等机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表1);  (二)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2);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

5、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25

6、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批。申请代理记账增项的公司,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将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审批

7、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5和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

8、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姓名;3、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场所;4、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5、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四)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审批机关颁发代理记账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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