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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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人员考核、建设职业技能人员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参加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8建设职业技能人员考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等考试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承办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依据准确。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考核等工作。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8(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考试用具(设备设施、器械)、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方式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

5、纪违规行为之一的,除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外,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录诚信档案,个人诚信信息记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期限为一年,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建设行业各类考试:(一)持伪造、变造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8(二)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一年内累计三次考试报名成功又不参加考试的;(六)利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七)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

6、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8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

7、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处理。第十条 在阅卷评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阅卷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是否为作弊,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处理:(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二)未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

8、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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