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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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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南京户籍登记管理条例最新南京户籍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苏
2、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3、;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
5、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6、;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
7、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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