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地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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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意见征求稿)(编号:TLZFCG2011-GK-006)招标人:桐庐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吴金富招标机构: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单位:2011年5月24日第36页共36页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招标需求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开标五、评标六、定标七、合同授予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相关附件第36页共36页桐

2、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经桐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现就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来投标:一、项目编号:TLZFCG2011-GK-006二、招标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四、招标内容:桐庐县车辆排气检测站:4条检测线(含)以上,检测站营运中标人将以简易瞬态工况法为主开展对桐庐县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定期检测。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在人民币200(含)万元以上。3.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等相关入股单位在本地不经营机动车维修、调整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净化装置及治理等相关服务业务。4.自主拥有或租赁取得(或有签约土地意向协议的)检测站的用地和检测站建设应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检测站场地面积达到相应要求,尽量靠近公安检测站及交通主干道。用地性质:划拨、商业、综合、工业、集体用地

4、均可。5.具有建设、管理、服务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及检测技术的专业人员。6.能自觉遵守国家环保部和地方环保局的相关规定,接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注: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六、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到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或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网(http://www.tlztb.com/)上自行查看和下载。第36页共36页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七、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至以

5、下帐户,并凭银行的进账单到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六楼)财务室开收据:账户: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账号:33001617182053000524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桐庐支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电子汇票、转账支票和银行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八、投标建设保证金:投标建设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为保证投标方在中标后建设资金的落实,投标方在开标时间截止时间前必须交纳至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开标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投标建设保证金交纳资信证明。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于2011年月日9时30分前将

6、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报名窗口,逾期送达作无效标处理。十、开标时间及地点:本次招标将于2011年月日9时30分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开标,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十一、业务咨询: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联系人:吴飞电话:0571-64217671传真:0571-64217662邮箱:wufeizlh@163.com桐庐县环境保护局联系人:陈明达电话:0571-58508572传真:0571-58508569邮箱:chenmd@tonglu.gov.cn第36页共36页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营运企业经营权招标项目第

7、二章招标需求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5号)及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办〔2011〕44号)的规定,桐庐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建设规范要求如下:一、机动车排气监测系统的架构及检测站运营模式(1)系统构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由数据监控中心和营运企业检测站组成。数据监控中心设在县环保局

8、,其主要功能: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车辆信息和检测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二是通过实时视频监控对营运企业的检测行为进行监管;三是通过采集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为决策和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2)运营模式。检测站的建设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建造。检测站建设由企业自筹资金,自主检测,自负盈亏,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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