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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灯光设施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据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包括: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 (二)户外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灯光广告设施; (三)建(构)筑物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性灯光设施;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城市灯光亮化设施; (五)其他户外灯光设施。 第四条 城市灯光
3、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供电、工商、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亮化工作。 第二章 灯光亮化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 城市灯光亮化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灯光广告亮化为点缀的原则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城市灯光亮化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新湖风景区、锦绣川景区等城市标志
4、性地段、部位以及城市主干道的灯光亮化设置,兼顾其他地段和区域。 第九条 城市灯光亮化规划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灯光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现有建(构)筑物,未按照城市灯光亮化规划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第十二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设计方案,须经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
5、条 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三)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必须采取眩光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一条道路上的路灯要选用同一样式,造型要简洁、美观、大方。路灯杆的间距、高度要合理、协调。 第十五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
6、设置完毕,应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灯光亮化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路灯由城市路灯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及时发现排除隐患、故障,重大故障必须及时报告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核定的期限修复完毕。 第十八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与道路垂直,不得歪斜,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 第十九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
7、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启闭灯。中高层建筑(6层以上)的轮廓灯、泛光灯,不具备每晚亮灯条件的,报经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每周五、周六以及法定节日开灯。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启闭灯。 路灯的启闭时间,按城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经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市灯光亮化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用电,经供电部门和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
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设置或擅自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