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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2012年12月24日银监复〔2012〕784号文核准)120目录第一章总 则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6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8第一节股份发行8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11第三节股份转让15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17第五章股票与股东名册19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24第一节股东24第二节股东大会31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45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51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55第一节董事55第二节独立董事60第三节董事会67第四节董事会秘书76第九章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77第十章监事和监事会80第一节监事80第二节外部监事82第三节监事会84第十一
2、章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89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98120第十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105第十四章信息披露108第十五章劳动人事管理109第十六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110第十七章通知115第十八章章程修订116第十九章涉及境外上市股份股东争议的解决117第二十章附则11812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原系经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7]14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87]75号文批准于1987年4月20日设立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本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55号文批准由原中信银行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中信银
4、行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本行于2006年12月3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注册登记,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06002。本行发起人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金”)。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简称:中信银行英文名称:CHINACITICBANKCORPORATIONLIMITED英文简称:CNCB第一条本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邮政编码:100027电话:(86)1065558000传真:(86)1065550809第二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第三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章程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自动失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五条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120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6、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一条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三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行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第
7、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五条120本行的经营宗旨: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第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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