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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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史乃兴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关键证据。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事故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交通事故认定有时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况,并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为实现准确定罪,切实维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界定和审查判断进行认真

2、细致的分析和探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界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的性质及地位,审判实践中意见纷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主张:一是书证说。二是鉴定结论说。三是勘验、检查笔录说。四是证人证言说。  笔者赞同书证说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而书证都是形成于案件前,而否认其为书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书证虽大多数形成于案件发生前,但并非所有,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虽然形成于偷漏税的犯罪行为之后,但在审查偷漏税的犯罪案件时,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是大家公认的书证。同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形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是书证。有的观点认为,交通

3、事故认定书包含公安交警的主观判断,具有主观性,不符合书证客观性的要求。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的一种判断,也就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和所有其他书证一样,其制作过程离不开制作者的主观性,但其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为书证,在开庭时应当宣读并质证。控辩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异议时,可以在庭后调查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任认定与案件事实

4、不符的,应当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作用,既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又可在刑、民诉讼中,起到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应否承担及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作用,其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民事案件尚

5、且如此,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则更须慎之又慎,事故认定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2.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要求决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也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  另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

6、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为我们在刑事审判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提供了依据。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的一般思路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从程序、实体上审查判断,以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1.程序上的审查判断  (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均要求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7、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资格证明,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加大对制作主体资格审查的力度。  (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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