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

ID:19430952

大小:381.50 KB

页数:33页

时间:2018-09-26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_第1页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_第2页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_第3页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_第4页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_第5页
资源描述:

《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表2合浦县县本级暂时保留证明事项序号证明设立部门证明事项名称涉及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开具证明单位证明设立依据备注1县档案局查阅档案介绍信或证明档案利用服务要求查档的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保留2县公安局住所证明机动车登记业务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机动车登记规定》(124部令)第六十四条(四)项军人(含武警)3县公安局退车证明机动车登记业务汽车经销商《机动车登记规定》(124部令)第二十九条(五)项 4县公安局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登记规定》(124部令)第二十七条 5县公安局已注销企业的注销证明机动

2、车登记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部令)第六十四条(四)1项 6县公安局机动车灭失证明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灭失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部令)第六十四条(八)项 7县公安局住宿登记证明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部令)第六十四条(四)8项外国人才需开具此项证明-33-8县公安局住所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139部令)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 9县公安局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二

3、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节第八十二条10县公安局复员、转业、退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第一项11县公安局学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学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才需开此证明12县公安局消防意见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消防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3县公安局房屋产权证产权查询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不动产交易中心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4、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33-14县公安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个人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或单位出具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

5、、《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15县公安局缴纳社会保险查询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

6、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16县公安局亲属关系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1958年1月9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保留。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

7、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出具。17县公安局独生子女证明或派出所调查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民政局、公安派出所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18县公安局凡申请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村委会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19县公安局安置证明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