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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姜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姜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计划、规划、物价、工商、公安、城管、财政、审计、监察、教育、文化、税务、信访、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
3、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及程序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除的时间,拆除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告知被拆迁人。
4、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补偿资金概算、产权调换房源、周转房或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
5、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办法、
6、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的第10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7、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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