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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业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14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批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子目录包括: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5、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7、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8、农村宅基地审批9、临时用地审
2、批1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审批12、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1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1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二)行政许可项目8项:1、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3、土地登记的审批(子目录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力登记)109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审批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审批7、采矿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审批8、探矿权年检审批1091、农村集体经
3、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
4、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
5、理审批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2001年9月1日起109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行政审批权限为:(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3公顷的;(二)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三)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需要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
7、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3份);109(四)总平图(复印件2份,整幅复印);(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2份);(六)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000地形
8、图(原件3份);(七)土地所有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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