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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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1-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按当年认定通知要求提交认定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申请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限8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核(限10个工作日)作出认定结论(限4个工作日)否是否合格再次申请是颁发证书(限2个工作日)承办机构:海城区教育局、海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服务电话:0779-2039476监督电话:0779-2039569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24个

2、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9一、行政许可1-2、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提交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筹设同意或者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的申报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限10个工作日)0(不ve10万户啊啊问题就否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格再次提交申报材

3、料是组织核验小组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核查(限10个工作日)作出认定结论,提交局务会议审核通过(限10个工作日)颁发批文及证书承办机构:海城区教育局、海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服务电话:0779-2039583监督电话:0779-2039569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9二、行政处罚2-1、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教师所在的单位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当事人处

4、理决定,审核当事人的教师资格情况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按规定撤销教师资格的请示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所在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不给予审批教师资格的请示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并向认定部门提请撤销当事人教师资格的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撤销当事人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当事人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承办机构:海城区教育局服务电话:0779-2039476监督电话:0779-2039569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

5、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9二、行政处罚2-2、撤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处罚受理教师资格举报投诉海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学校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调查取证情况不实,不予处理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研究处理意见下达撤销教师资格决定,收缴教师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承办机构:海城区教育局服务电话:0779-2039476监督电话:0779-2039569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诺期限:30

6、个工作日19二、行政处罚2-3、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或下级上报日常巡查发现受理会同相关股室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利益相关者的听证会情况不实,不予处理情况属实,调查取证根据听证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8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号起实施)第八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与予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7、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复查、结案承办机构:海城区教育局服务电话:0779-2039583监督电话:0779-2039569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诺期限:45日19二、行政处罚2-4、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举报投诉日常巡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或下级上报受理本级所辖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市所辖的转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不实,不予处理情况属实,调查取证收集、检查核查报告召开利益相关者的听证

8、会检查处理情况根据听证会结论,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令第27号)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复查承办机构:海城区教育局服务电话:0779-20395830779-20394760779-2039586监督电话:0779-2039569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承诺期限:45日19二、行政处罚2-5、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形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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