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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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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2009〕48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2009年9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
2、办法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博士研究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2.申请工学、农学、医学博士学
3、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刊源,下同]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和管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或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第四条对博士生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计;获得授权实用专利,每项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5—2.发表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执笔),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4.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按1篇一级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5.发表影响因子大于5.0(含5.0)的学术论
5、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6.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学术论文,作为主要合作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学术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学位委员会认定后公布。第五条个别二级学科如因学科特点不能适用上述标准,可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适用该学科的标准,报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议,经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第六条 若上述标准不足以对个别博士生的研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
6、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程序。第七条 前述对博士生发表研究成果的要求是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各学院(系)和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所属各学科特点,提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标准。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具体标准由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第
7、九条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一)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由研究生教育科管理人员作为导师之一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二)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
8、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5—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第十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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