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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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9-88668931责任处室国际处监督投诉电话029-88668679办事对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办理地点、时间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工作日实施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

2、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应公民或法人请求或主管部门发起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该机构擅自举办项目内容、招生情况等;3.审查责任:审查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资格和范围;4.告知责任:告知该机构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属违法行为;5.决定责任:通过专家评审并由审批机关确定其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罚;6.送达责任:将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违法机构或向社会通告;7.执行责任: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或直接执行处罚决定责任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

3、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流程图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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