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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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初审不合格,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岗位责任人宗教业务处办理时限:10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意见书》行政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反馈监督)办公室办理时限:3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窗口初审登记表》处室主要领导(初审)宗教业务处办理时限:3日主管厅长(复审)办理时限:3日厅务会议(审定)办理时限:5日形成《厅务会审议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经有关厅领导同意申请单位(申报)办结通知申请人投诉 举报 落实 反馈1、申请条件2、申报材料(1)设立宗旨不违背《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布局合理,

3、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5)必要的资金证明;3、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注:(1)本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3)本项不收费。(4)监督电话:0311-87907687。初审不合格,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行政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反馈监督)办公室办理时限:2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窗口初审登记表》经有关厅领导同意厅务会议(审定)办

4、理时限:3日形成《厅务会审议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处室主要领导(初审)宗教业务处办理时限:2日办理时限:3日岗位责任人宗教业务处办理时限:5日主管厅长(复审)办理时限:2日申请单位(申报)办结通知申请人投诉 举报 落实 反馈1、申请条件2、申报材料(1)申请人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申请书》,内容包括目的、理由、所属宗教,通常举行宗教活动的时间及拟定的临时地点情况等;(2)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场地、语言等方面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2)召集人及拟

5、主持宗教活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宗教职业身份证明、在华职业证明等;(3)有一定数量、信仰同一宗教并使用同一语种的常住外国人;(3)当地有同一要求的外国人有关情况说明;(4)有适合指定为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处所;(4)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管理办法;(5)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作为临时宗教活动的地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6)有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保证参加活动人员为外国人。(6)该国驻我使、领馆关于该宗教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证明。3、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注:(注:(1)本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

6、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2)行政服务窗口:省民族宗教事务厅205房间(0311-87802990)。(3)本项不收费。(4)监督电话:0311-87907687。初审不合格,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三、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行政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反馈

7、监督)办公室办理时限:2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窗口初审登记表》经有关厅领导同意厅务会议(审定)办理时限:3日形成《厅务会审议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处室主要领导(初审)宗教业务处办理时限:2日办理时限:3日岗位责任人宗教业务处办理时限:5日主管厅长(复审)办理时限:2日申请单位(申报)办结通知申请人投诉 举报 落实 反馈1、申请条件2、申报材料(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1)邀请方的申请书、邀请函(复印件);(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3)拟讲

8、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4)被邀请人遵守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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