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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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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篇一: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燕矶中心小学校产管理制度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教室 2、办公室 3、专用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
2、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 4、食堂 5、田径场地(含篮球场) 6、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学校小卖部、操场、公厕、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及广场、宣传栏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主管为年段长及年段核心小组,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
3、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财产负责人为食堂主任;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小卖部的财产负责人为店主。 第三条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4、 第四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镇 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
5、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班
6、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三条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
7、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 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
8、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 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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