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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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三区1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湛,行长。被执行人金泽清,身份证号352231196903150312,住福建省柘荣县城郊乡赤岭村赤岭4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371号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金泽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金泽清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泽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泽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三万八千二百九十一元以及本金二百三十万元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2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泽清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

3、庄支行对被执行人金泽清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16号楼1层10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348378号;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丰字第1750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泽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  杨世军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陈海川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甄亚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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