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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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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
2、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和国民素质教育范围,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9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
3、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第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
4、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二)负责具体拟定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的全市中长期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五)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验收;(六)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预报工作;9(七)负责对全市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
5、水土资源普查和水土流失调查,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水土流失调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名称及地理坐标等相关内容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人
6、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9(三)严重沙化区;(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六)湿地区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十三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
7、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第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不超过八年。9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生产建设项
8、目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并在方案服务期满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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