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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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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设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
2、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7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备案。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
3、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八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设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经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或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已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有关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4、,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设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7(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企业向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工法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5、,具体评审事务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办理。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省级工法,只能向一个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二)工法文本(应符合第十条第五项的要求);(三)企业工法批准文件;(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省有关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意见;(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六)经济效益证明;(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7(八)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视频资料;(九)技术标准
6、、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四条省级工法评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四)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技术秘密。(五)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
7、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家库专家每5年进行部分更换。第十六条省级工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评委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专家不少于5人;7(二)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长确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二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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