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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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经2005~2006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组织代表组成,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

2、有关工作。第三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第五条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第七条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第八条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第九条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条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一条严

4、禁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二条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第十三条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第十五条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第十六条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

5、.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2)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

6、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第十七条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男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第十八条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停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发生他人住宿行为的视为留宿。第十九条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第二十条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

7、康的动物。 第二十二条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第二十五条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学生宿舍用电定额:本科生

8、6度/人?月,硕士生8度/人?月,博士生12度/人?月。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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