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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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篇一: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XX年6月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

2、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

3、简称户外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委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城乡规

4、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

5、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

6、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7、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使用期限十五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

8、。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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