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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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21第一章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第三条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

2、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第四条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3、%)予以加回。(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21“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第五条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第六条其他重大调整事项发生下列情形之

4、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一)重大政策变化;(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21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第七条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一)净利润指标计分。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净利润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净利润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1、净利润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1)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

5、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2)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3)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2、净利润目标值低于基准值。(1)净利润考核2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2)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

6、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8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4)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0%以上的,不加分。(5)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3、净利润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实际完成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4、净利润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方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另行明确。5、净利润奋斗目标确定条件及计分净利润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

7、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原则上比指标基准值高25%以上,且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净利润目标。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净利润指标直接计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40%);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21国资委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若符合多项条件,则只加最高分,不再累计加分。(1)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0.5分的加分奖励。比上年实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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