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监督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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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监督备案管理工作要求近年来,流动厨房成为农村、城乡结合部承办红白事、节日聚会等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主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加强农村流动厨房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流动厨房的监督管理,强化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意识,规范流动厨房的餐饮服务行为,提高流动厨房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流动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餐饮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方可上岗;2、招聘

2、足够承办大型聚餐活动能力的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业,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流动厨房经营服务活动;3、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4、配备有存放生食冰柜和熟食冰箱,加工熟食凉菜要有专人,专用刀、板、容器;5、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流动厨房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容器,做到一清洗、二消毒、三冲洗,规范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在保洁容器内,防止二次污染;6、接触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盛放生熟

3、食品容器、用具不混用;7、在宽敞、平坦的地方搭建厨房,并远离垃圾堆、饲养圈、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制作加工食品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8、购买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9、提供聚餐的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200克并放在冰箱内低温保存48小时;10、餐饮活动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卫生监督所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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