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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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服务指南(简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印二〇一七年十二月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事项概况(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指南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其建筑结构进行判定,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二)受理机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决定机构:重庆市城乡

2、建设委员会。(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五)办理方式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8-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3.重庆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处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七)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八)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九)是否收费不收费。(十)审批结果《超限高层建

3、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十一)结果送达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方式领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十二)咨询电话:1.12号窗口:023-63672112;2.勘察设计处:023-63871182(十三)投诉电话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一、审批依据-8-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

4、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3号)第三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申请条件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深度满足要求。2.设计文件深度满足要求。3.勘察文件深度满足要求。-8-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4.取得规划部门方案批准文件。一、申请材料目录1.《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A3或A4幅面单独装订成册);3.建筑、结构专业初步设

6、计说明书,结构计算书(A3或A4幅面单独装订成册);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及以上);5.建筑、结构专业设计图纸(A1~A3幅面白图,图纸应签章齐全,比例不作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6.项目整体效果图(规划方案批准范围)、超限高层单体平面(含标准、典型平面、超限部位)、立面及剖面图(A3-A4幅面单独成册)及含以上资料的PDF格式电子文档(提交光盘)。上述6项材料的电子光盘;7.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二、办理基本流程1.满足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持“九、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申请材料,

7、至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接件凭证,并于收件当日17: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8-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抗震办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

8、评审(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记入行政许可时限),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审查完成,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向申请人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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