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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用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市人社局、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将继续开展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本次工作涉及的工作范围、聘用条件、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等继续参照《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09]51号)。现将选聘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聘工作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各高校结合本校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选聘工作。选聘对象为本校2012届毕业研究生。(二)选聘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将《北京地区高校聘
2、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参见京人社办发【2009】51号)、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教委(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12年5月30日。(三)经市教委、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市教委将审核结果通知各高校,各高校据此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由市教委统一签发到聘用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联系人:朱义清电话:660744391340102113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1403房间邮编:100083附件:《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
3、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09]51号)市教委学生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人社办发〔2009〕51号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参照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鼓励
4、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17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在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用本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2009年选聘人数为3000人左右。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范围;(二)项目研究时限不低于两年;(三)项目经费除
5、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证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支出。二、聘用条件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科研项目所在高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2009年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二)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三)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五)身体健康。三、管理办法17(一)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聘用毕业
6、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的违约金。(二)聘用期间,聘用单位要向聘用的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费用标准由聘用单位按相应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科学技术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聘用期间,毕业
7、生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院校。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代管。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四)聘用期间,因毕业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解除服务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17(五)聘用单位要定期对聘用的毕业生进行考核,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附件1)。聘用期结束时,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照程序落实北京市户口。(六)聘用期结束后,毕业生根据工作
8、需要可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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