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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修正「限制登记作业补充规定」部分规定-内政部地政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規名稱: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661號令【要旨】: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內容】: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附「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如下頁)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
2、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十一、(刪除)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
3、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並於登記簿註記「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六、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
4、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參照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九五O號函釋意旨,增列部分文字,以利執行。十一、(刪除)十一、一、本點刪除。二、法院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即辦理查封登記,並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但書已有明定,爰配合刪除之。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二十二、徵收放領之耕地於徵收前有查封
5、登記尚未塗銷,於繳清地價後,仍得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未塗銷之查封登記,應函請原囑託法院依法處理。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已明文規定囑託塗銷限制登記事項,爰刪除後段部分文字。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腦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二十四、辦理限制登記時,登記簿之登記日期欄除應載明年、月、日外,應加載時、分。惟電子處理作業地區無須加註「時、分」。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電子」為「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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