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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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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山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宝山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10日24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31.2编制依据31.3事故分级31.4适用范围51.5工作原则52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52.1组织体系52.2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73预防与预警93.1预防预报93.2预警级别与发布103.3预警行动114应急处置114.1信息报告与通报114.2先期处理124.3分级响应134.4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144.5人员防护154.6应急结束155后期处置15245.1善后处置165.2调查评估165.3信息发布16
2、6应急保障166.1通信保障166.2应急队伍保障166.3交通运输保障176.4医疗卫生保障176.5治安保障176.6物资保障176.7经费保障187监督管理187.1公众宣传教育187.2培训187.3演练187.4奖惩198附则198.1名词术语解释198.2预案管理2324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事故分级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
4、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场区
5、应急状态;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24③境外核事故和带高度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②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6、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外区、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2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2.1组织体系2.1.1领导机构《上海市宝山24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
7、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2.1.2应急联动机构由区府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这些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
8、先期处置。2.1.3工作机构2.1.3.1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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