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

ID:19379779

大小:43.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0-01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_第1页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_第2页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_第3页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_第4页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是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关涛副教授。,参加条文草案讨论的成员还有张洪波、张平华、仲相、司艳丽、田野、朱呈义、刘经靖等。在讨论基础上由郭明瑞、房绍坤统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审查定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处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遗嘱的形式第三节遗嘱的内容第四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第五节遗嘱的效力第六节遗嘱的执行第四章遗赠扶养协议第五章遗产的处理第一章  总  则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

2、是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关涛副教授。,参加条文草案讨论的成员还有张洪波、张平华、仲相、司艳丽、田野、朱呈义、刘经靖等。在讨论基础上由郭明瑞、房绍坤统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审查定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处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遗嘱的形式第三节遗嘱的内容第四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第五节遗嘱的效力第六节遗嘱的执行第四章遗赠扶养协议第五章遗产的处理第一章  总  则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是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关涛副教授。,参加条文草案讨论的成员还有张洪波、张

3、平华、仲相、司艳丽、田野、朱呈义、刘经靖等。在讨论基础上由郭明瑞、房绍坤统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审查定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处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遗嘱的形式第三节遗嘱的内容第四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第五节遗嘱的效力第六节遗嘱的执行第四章遗赠扶养协议第五章遗产的处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继承的定义]本法所称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承接

4、被继承人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第二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前款所称“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三条  [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先后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若死亡人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死亡人辈份不同的,若晚辈未成年,则推定晚辈先死亡,若晚辈已成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第四条  [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于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开始。第五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间的效力]继

5、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第六条  [继承能力]继承开始时生存的自然人方可继承。第七条  [胎儿的继承能力]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受孕的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情形。第八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

6、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前款第(二)、(三)、(四)、(五)种情形丧失继承权,如经被继承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准用于受遗赠权的丧失。第九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前款规定的遗产包括自然人因其死亡而获得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基于该自然人生前行为而应获得的财产利益。下列权利义务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一)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二)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债务;(三)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其他财产。第十条[赠与的冲抵]继承开始之

7、前,继承人因结婚、分居、营业以及其他事由而由被继承人赠与的财产应当列入遗产范围,但被继承人生前有相反意思表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赠与财产数额应在遗产分割时从该继承人的应继份中扣除。赠与财产的具体数额应依赠与当时的价值计算。第十一条  [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回复。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时消灭;自继承开始经过二十年的,亦同。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十二条[法定继承的定义]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第十三条

8、[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