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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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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著作权登记制度构建论著作权登记制度构建【摘要】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下,著作权属不易被识别,著作权交易市场混乱,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证,如何确定一种制度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矛盾。【关键词】著作权;自动产生;登记;交易安全一、从案例提出著作权自动产生制度及出现的问题与登记的必要性2004年年底,有一首红极一时的歌曲《老鼠爱大米》传唱大江南北,在闹市在校园在小区在ktv里到处都飘扬着这首歌,而由此歌曲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权利争夺战从而突显出了我国在著作权立法上面的
2、制度缺失。这首红极一时的网络歌曲的著作权被杨臣刚先后进行了两次转让和一次专有使用许可,引发了权利争夺战,杨臣刚被起诉到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纵观案件全程,以及分析背后的法律问题,我认为,是我国的著作权登记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目前大量的著作权重复转移纠纷案件的产生。著作权的客体非同一般物权客体的特殊特性导致了著作权属的买卖转让不同于一般物权的转移让与,著作权一权多卖造成的权利利益冲突的现象就是非常经典的案例。引起该法律问题的著作权客体的特殊特性主要有非物质性和专有性两种。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其他财产
3、权的本质特征。人们对作品的占有并不是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是认识和使用。另外作品的信息性使得作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快捷传播。权利归属的专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从而,导致以下四种情况产生。1.著作权权属迷雾,外人难以看清,著作权自动产生制度使得著作权的产权转移和归属不够清晰明朗,没有机构去统计著作权人的作品,加上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要的公示方法,产权交易的安全性没有法律
4、保障,交易相对方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交易之前,相对方要自己去确认出卖人的身份,权利的归属。这在当下的著作权法规制下,相当困难。2.交易之后的善意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护。著作权人很容易在交易著作权之后再次出售著作权,而第三人不知道该著作权利已经出售,这就会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3.不利于低商业价值作品及时流向公共领域,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相当长。而著作权保护的仅仅是那些有商业价值的作品,低商业价值的作品应当让其早日流向公共领域,著作权自创作自动产生,不利于低商业价值的作品及早流向公共领域。二、我国著作权
5、登记制度的模式(一)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模式选择我国没有著作权登记制度,但是我国的许多法规对著作权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如《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以及《办法》第4条的规定:“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由国家版权局在1994年发布的部门规章,而且与上位法著作权法冲突。我国的“作品自愿登记试点方案”是从1970年美
6、国联邦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借鉴得出。从1995年《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试行至今已经有17个春秋了,试行了接近20年却还是试行,足以证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完善。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立了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了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还有我国担保法中也规定了著作权出质合同必须登记。从我国所有关于著作权登记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在正式的著作权法典中并没有关于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规定,只有寥寥数个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做出了并不完善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对于著
7、作权登记制度缺乏统一的一般性的规定,规定分散,缺乏体系性;2、对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效力规定不明确;3、对著作权登记的管理者规定不明确,对著作权登记的程序规定不明确;4、作品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合同登记的性质区分不明确。(二)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模式选择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模式有多种选择,就我国目前法律所规定的众多登记制度所起的作用来看无非有以下几种:1、纯粹作为管理法律行为的行政措施。2、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3、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要件。4、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登记后的权利转移可以对抗第三人。我们完全可以从现
8、有的制度中,选取并构造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制。这不仅减少立法成本而且可以借鉴之前制度构造的经验来对登记制度进行取舍,使之更加适合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的种类有多种: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押权抵押权登记,著作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登记。目前关于著作权登记制度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他们自己的观点,大致有两种,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确权登记制度宜选择登记生效主义。那么对于著作权权属变更合同的登记制度,同样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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