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州矿业(002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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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om2007-10-249:20:00大双底之后反弹格局初步形成,弱市中凸显领涨先锋逆市而上,聚焦周赚33.9%的个股(附股)[字体:大中小]收藏订阅RSS分享打印[网友评论0条][手机也能看]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07年10月22日公司一届八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28、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29、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30、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

31、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32、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

33、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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