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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08月19日15时56分46主题分类:建设建筑工商行政 “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条例: (一)供水、供气、集中
3、供热; (二)污水、垃圾处理; (三)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管线共用通道、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养护; (四)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的特许经营项目。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4、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
5、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州(市、地)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企业代表和公众代表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财政补贴、其他优惠条件等政府承诺的事项; (六)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 (七)投资回报及价格的测算; (八)保障措施;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承诺的事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条件等,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
7、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单独授予经营权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四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
8、)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专业人员;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公众对中标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中标者确定为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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