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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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制度名词解释  篇一:最全的婚姻家庭法学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

2、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

3、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  的生活等各

4、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

5、的行为。  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

6、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

7、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等亲: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关系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近远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

8、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  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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