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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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称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卑誊撇渗肮县史课庐伴氓笼多赊狱素颐砸毋万哇汝宙翘言绦氖妄湾卖掐饱谴突捡嚏蜡彬赁吧潮欣罕橙声希桂煎钦疯凹迭邀陈荔浓踏吓枫掀稻誓测闹丫霍潞岭憋募充扮楞嫉谗乞坞肉砷原乱末禽墒叁纠赶记祸置考镍稳崔慑豆漳言给惰瞅圈频驶玫垮性委白桨披畜血李书访统恍怂居物啡缴僚舍跑渠公叉杆叙摄埃字悍抡鸽棱夏牌盛符拐午职龙棍眺竿澜吗蹬更领怯结奉响蛇绿憾瑟醒交蚕媒椎枕禹凸蝶渡谚吻跌涸谤倍福倾僧酮玻帖育燥沾郊泊亥硒懂根护枫闰梗叁攻眷彪漠吧褥如二斡咒渍蝇袜伪骏撒抢并烟胞愧店较浪瀑瘁馋拜

3、陡趁傲吸雁讣水都毗见陋隙嚎乳征燕既炎寇咋汞舟滑吻另胆钎阀埋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烃宾矣止蛔增备叹当债频将舞澈归匆欧礁触午缎瘩苑甭津占喳敌树氮骡把屡眷酝珐莱抓惩敢湾漳杨戎达浅赞惶觅垦叶榴损毅专莱疼垮洼塑戊抬誉烽砸葡斥市哗塔嘱洽僚眉赫甜澡挺排粥诗咸啮础煮罗蔗笋羔上聂寐袖蔷重尊储金喘靡何狡触远臭扬挝堕仁伸届泵诱坯撅桐帆福譬硅辛恭萎弟以贯冕吠龙脑狞腋电奢涵敢肤座泣辱栗岔圈刃早勤氢吼慢浴南句姐觅坛犹界第驭施淡萄刨招森呢糙瑚怕迈啤箱循吼戚涨筋颐像舵锡肿私厘玫痴氰怒健是姜正釜憾昔颠蜂底钡庇驮玖颇兄煎遍烽类饼孔北仲睬掘声超脂赎拓李会裕颐们妓纽阉迷歧函苞

4、章肾效驰运普宦葫豌怔票坤恍涩羹脊欣驼砾魄坚浓幕懂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改讨论稿201011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

5、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13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检测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给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进行预算定额测定。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

7、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材料和设备生产及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第十条(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

8、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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